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别规定。
因为审理的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所以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同一般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为:
第一,涉外民事诉讼往往涉及国家主权。国内民事纠纷通过法院行使审判权,依靠国内的力量就能解决问题。而涉外民事纠纷常常涉及国家的主权问题,并不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纠纷,并不能只依靠一个国家的力量,而需要世界各国在相互尊重对方国家主权和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司法协助。
第二,涉外民事诉讼,由于涉及多个国家,在文书的送达、当事人的传唤等程序问题上所花费的时间与国内民事诉讼相比要长些。涉外民事诉讼,因为涉及多个国家,相应诉讼活动的审批手续、条件比较复杂,加之考虑到国与国之间的地域广阔,司法协助关系的建立与否等因素,在涉外民事诉讼期间方面,时间设计一般比较长。国内民事诉讼却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因此期限设计相对较短。(www.xing528.com)
第三,涉外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会涉及准据法。即在法律的选择上,既要选择程序法,又要选择实体法。而国内民事诉讼就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审理国内民事诉讼案件,在法律的适用上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应的实体法律和法规。
尽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一些有别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但涉外民事诉讼并不是完全独立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的,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着许多共同点。《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只是一种相对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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