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和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2条的规定,涉外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主体的涉外因素体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而另外一方是我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例如,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之间或者外国公司之间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第二,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中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例如,一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外,或者合同的签订地或者履行地在外国的。
第三,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这是指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标的物在外国。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房屋在国外。(www.xing528.com)
凡是具有三个涉外因素之一的民事案件,就是涉外民事案件。但也有的学者认为以三要素的涉外性来确定民事案件的涉外性并不准确,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适用外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以完成诉讼,例如,委托外国法院取证,委托方一般都要适用法院地的民事诉讼法;(2)司法审判管辖权是否与国外法院存在冲突;(3)外国人的诉讼法律地位,如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费用担保等;(4)根据冲突规范,适用外国实体法;(5)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等。涉及上述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案件,都叫涉外民事案件。[1]
另外,涉及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民事诉讼,不属于涉外民事诉讼。然而根据我国人民法院司法实践的惯例,鉴于他们所处的地位特别,在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的同时,也可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2]
根据国际上公认的程序法适用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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