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规定》第12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依据《执行规定》,执行监督的方式主要有:指令纠正、裁定(决定)纠正、裁定不予执行、限期执行、指定执行、依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通知暂缓执行和追究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1.指令纠正和裁定(决定)纠正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5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裁定不予执行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3.限期执行和指定执行(www.xing528.com)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行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4.依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和通知暂缓执行
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上级法院在申诉案件复查期间,决定对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的,有关审判庭应当将暂缓执行的通知抄送执行机构。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期满后上级法院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5.追究责任
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除了法院内部监督之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增加了1条(《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并要求纠正。应当注意的是,检察机关行使执行检察监督权不是代行执行权,不是要将检察机关的意志强加于执行机构,检察机关不应当干涉执行机构独立行使民事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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