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程序的开始有两种形式,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依据《执行规定》第18条,无论是申请执行,还是移送执行,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是指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实体权利人在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于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行为。申请执行是执行程序开始的主要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4)继承人或者权利继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继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者证件。(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将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依职权直接交付执行机构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发生的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案件,有以下三类:一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二是民事制裁决定书;三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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