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是指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要求有关人民法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法律制度。协助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协助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内部的一种司法协助;广义的协助执行,除了人民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外,还包括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和公民个人的协助执行。
(一)人民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在协助执行中,执行法院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执行措施,实施执行行为,当地法院只是起配合、支持、帮助等辅助作用。执行法院异地直接执行案件需要当地法院协助执行时,应当出具协助执行公函、介绍信,出示执行公务证,阐明要求协助的内容和准备采取的执行方案。当地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二)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执行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协助执行,主要有下列情形:
1.登记机关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所实施的行为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www.xing528.com)
2.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依法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金融机构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金融机构必须办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3.案外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通知交付执行标的物
有关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拒不转交的,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制裁。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时,应当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所需要协助的具体事项。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予以罚款:(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2)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此外,依据《执行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者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或清偿,或者因过错使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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