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对于债务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制度。在委托执行中,被委托代为执行的当地法院是受托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并将该案委托给当地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是委托法院。
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规定》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委托执行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经对方法院同意,也可委托上一级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是军队企业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军事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关海事法院执行。
(2)委托法院应当向受委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情况,并注明委托法院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案件委托执行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www.xing528.com)
(3)受托法院接到委托后,应当及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告知委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资料不全,应及时要求委托法院补办,但不得据此拒绝接受委托。
(4)受托法院应当严格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法院的要求执行,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受托法院认为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如执行可能造成执行回转困难或无法执行回转的,应当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必要时要将保全款项划到法院账户,然后函请委托法院审查。受托法院按照委托法院的审查结果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5)受托法院在执行中,对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的情况以及案外人对非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提出的异议,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委托法院;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委托法院;认为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依法决定是否作出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
(6)受托法院在收到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执行完毕以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受托法院自收到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法院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人民法院指令执行的请求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并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书面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将执行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7)委托执行案件的实际支出费用,由受托法院向被执行人收取,确有必要的,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预收。委托法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预收费用的,应当将预收的费用转交受托法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