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的制度。执行程序的发生通常基于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时义务人虽有履行能力,但及时履行却存在一定困难,需要暂缓履行义务的期限,此时如果义务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准许。
执行担保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或者由第三人担保。《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70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2)须经债权人同意。
(3)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69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www.xing528.com)
被执行人或者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者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执行担保裁定书生效后,原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被执行人应在执行担保裁定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执行债务人的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此外,依据《执行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也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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