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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机构制作的有效法律文书及其应用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其他机构制作的有效法律文书及其应用

其他机构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具体有:

(1)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根据《执行规定》第13条和第14条,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包括,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

(2)我国仲裁机构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②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 裁决所根据证据是伪造的;⑤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机构。(www.xing528.com)

(3)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4)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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