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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权利与利益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报权利,是指受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申报权利是利害关系人防止自己的权利免受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损害的重要方式,是否有人申报权利也是人民法院查明票据有无利害关系人、是否应当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的重要标准。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权利与利益

申报权利,是指受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申报权利是利害关系人防止自己的权利免受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损害的重要方式,是否有人申报权利也是人民法院查明票据有无利害关系人、是否应当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的重要标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法适用解释》的规定,有关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申报权利的主体

申报权利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必须与票据存在利害关系,必须是票据持有人。

(二)申报权利的地点与期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向其他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不能发生申报的法律后果。

申报权利的期间,就是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时间限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50条则规定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处理,事实上,使得申报的期限延长至判决作出前。

(三)申报权利的形式与内容(www.xing528.com)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票据权利申报书。申报书应当写明申报权利请求、理由和事实等事项,并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正本或者法律规定的证据。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四)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申报被驳回。即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的,表明申报人的申报与公示催告的票据无关而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二是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即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就是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此时,票据的对方当事人已经明确,案件不再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因此,公示催告程序应当终结。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通常诉讼程序以票据纠纷为由进行审理。

(五)未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

为了避免损害票据持有人的票据实体权利,对于由于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票据持有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了救济途径,即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通常的诉讼程序对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申报的票据持有人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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