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停止支付通知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和第2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停止支付的通知,是人民法院发布的告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票据上所记载款项的法律文书。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后不停止支付的,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即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和第114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
(二)发出权利申报公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47条的规定,公示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申报权利的期限;在公示催告期间内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www.xing528.com)
公示催告公告应当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张贴于该证券交易所。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但最短不得少于60日。公示催告的期间,其实就是等待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为了保证利害关系人有足够的时间知晓公示催告的内容,便于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示催告的期间作了一定的限制,即不得少于60日。
(三)公告的效力
人民法院发出的公示催告公告产生以下效力:第一,限制票据流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2款的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因此,公示催告实际上具有财产保全的作用,表现了程序法独特的功能,与票据法的法理并不违背。第二,推定排除其他利害关系人。经过公示催告公告规定的申报权利的期间后,仍无人申报权利的,就可以推定本案所涉及的票据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存在,票据权利则可以认定为申请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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