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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通知

时间:2026-01-23 理论教育 小龙哥 版权反馈
【摘要】:公示催告程序作为一种权利救济的制度与程序,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启动,只有权利人提出申请才能启动。(二)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必须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受案范围。从级别管辖来看,公示催告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得管辖此类案件;从地域管辖来看,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公示催告程序作为一种权利救济的制度与程序,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启动,只有权利人提出申请才能启动。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或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的拥有人。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44条的规定,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即在票据流转过程中最后占有票据的人,也就是票据记载的最后背书人。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必须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受案范围。我国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主要包括我国《公司法》第143条规定的,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另《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条规定的,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事由(https://www.xing528.com)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票据公示催告来说,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由只能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因为只有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才会发生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状况,才有必要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实现票据与权利的分离,恢复失票人的权利。不是基于以上三种原因之一,便不会发生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状况,案件即不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申请人也就不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四)案件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级别管辖来看,公示催告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得管辖此类案件;从地域管辖来看,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票据支付地,就是票据载明的付款地,如承兑或付款银行的所在地、收款人开户银行所在地等,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以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为票据支付地。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能够确保受理案件的法院与付款人保持最近的空间距离,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也便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理,并且及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避免票据被冒领而造成损失。

(五)申请公示催告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 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即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受理申请的法院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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