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旦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此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都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公示催告阶段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除权判决则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
与通常诉讼程序相比较而言,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一)程序的非讼性
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无法知道有无利害关系人,更不知道利害关系人是谁,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一旦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此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www.xing528.com)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案件。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都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三)程序制度的独特性
公示催告程序在具体的审理制度上具有明显不同于诉讼程序及其他非讼程序的独特性。主要体现为:(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阶段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必须由申请人申请方能启动。(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公示催告阶段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除权判决则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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