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督促程序的特点及适用范围简析

督促程序的特点及适用范围简析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传唤债务人,也不开庭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履行给付义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督促程序的特点及适用范围简析

(一)督促程序的非讼性

督促程序与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的一般民事审判程序不同,它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争议为前提,当事人不直接进行对抗。债权人是申请人而不是原告,其权利请求仅限于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督促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具有非讼的特点。

(二)督促程序适用范围的特殊性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此外,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6)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支付令必须附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如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等,它不像处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对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是指人民币,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包括外国货币。所谓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款单。

此外,从诉的角度来看,督促程序仅适用于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给付之诉,不适用于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

(三)督促程序的可选择性(www.xing528.com)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督促程序。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这类案件必须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通常诉讼程序或督促程序来解决。只是选择通常的诉讼程序周期较长,不利于问题的快捷简便解决。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选择了通常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通过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此时,当事人就不能再选择督促程序。可见,督促程序不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或唯一程序,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四)督促程序审理的简捷性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传唤债务人,也不开庭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履行给付义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督促程序的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的形式,审级上实行一审终审。因此,与通常的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

(五)支付令生效的附条件性

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这些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期限上的要求,即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届满不提出异议,支付令才能生效;二是行为上的要求,即债务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不清偿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才能生效。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支付令才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