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就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以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为标的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并且,在这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争议,而仅仅是债务人没有自动履行义务,或者没有能力清偿债务。对于此类案件,如果完全按照通常的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的话,无疑会增加诉讼成本,有悖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原则。因此,我国在借鉴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建立并逐步完善督促程序,这是既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又不同于特别程序的略式诉讼程序。基于此,199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督促程序,并且,经过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督促程序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完善,即增加了普通程序与督促程序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换的有关内容,并在督促程序中增加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异议的审查,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督促程序。(www.xing528.com)
督促程序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适用一种简单而迅速的程序,使那些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以给付一定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已经到期的债权得以快速实现。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适用督促程序处理这类案件时,通过书面审查即可催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债务又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使债务纠纷方便快捷地得到解决。因此,督促程序对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法院办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成本,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