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与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包括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如抵押权人、质权、留置权的权利人;被申请人包括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实际占有人等。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证件材料,一是担保物权成立的证明文件。包括主合同、担保物权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或他项权利证书,质权的权利凭证等;二是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立的证明。主要是担保物权人应当提供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等。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要进行必要的审查,但由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非讼性质的特别程序案件,法院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原则上应实行独任审理、书面审理。
2.审查期限
《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设置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因此,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一节的一般规定,即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www.xing528.com)
3.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被申请人异议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后,被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的有关主债权或者担保物权的合法性、真实性等异议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不同的意见。有观点认为,只要申请人的申请形式上符合规定,即应当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被申请人的异议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于被申请人的异议原则上可以通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以执行异议的方式解决,这种观点强调快速、便捷实现《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人的权利,将对被申请人的救济放在执行程序中解决;我们认为,应用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实现抵押权人的权利,其前提条件是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合法的主债权和担保物权,如果双方之间实体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争议,那么,适用特别程序的条件即不存在。况且,将被申请人的异议推延至执行程序并不能使问题得到解决,反而有可能使问题更加复杂。基于此,我们认为,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于限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继续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终结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当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灵活、交错和综合应用诉讼与非讼程序,在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快速予以解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