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指对于涉及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对其含义的理解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司法确认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作出司法确认决定。(2)司法确认的客体是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民事合同内容的协议不在司法确认的范围之内。调解协议既包括在法院注册的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也包括受法院委托对案件进行调解的单位或者个人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但调解协议不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协议。(3)司法确认应依申请作出,未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强行作出司法确认,调解机构亦不能自行申请司法确认。(4)人民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既包括程序性审查,也包括实质性审查。(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目的在于使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在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调解协议案件的司法审查程序之前,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须仰赖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未自觉履行,对方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履行调解协议之给付之诉,只有在获得胜诉的给付判决后,再以该给付判决为执行名义申请强制执行,如此才能实现私权。当事人断然不能仅依据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调解法》第33条也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一旦经由司法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若不自觉履行约定之义务,对方当事人均可据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显而易见,相对于普通的调解协议,经由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在私权的实现上省去了可能经过的诉讼程序而直接获得了国家强制执行力的保障。(6)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属于非讼程序的范畴。调解协议经由司法确认后,并不能产生类似民事确定判决既判力的效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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