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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探析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没有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认定财产无主程序。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财产无主或者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明,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该期间是等待财产所有权人出现并认领财产的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延长或者缩短。公告期满,无人认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将其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探析

(一)申请和受理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由申请人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而启动。没有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认定财产无主程序。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财产无主或者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明,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立案审理;对于不符合条件且不能补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二)公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后,经审查核实,若认为该财产不属于无主财产的,则应当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无主物要判决驳回申请)若认为该财产在形式上属于无主财产,则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寻找该财产的所有权人。申请人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的财产,虽然经过人民法院的初步审查认定其所有权人不明,但是该财产是否确实没有所有权人或者已经失去所有权人,还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才能确认。人民法院发出公告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公示的方式寻找财产的所有权人,防止作出错误的判决,维护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认领财产的公告期间为1年。该期间是等待财产所有权人出现并认领财产的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延长或者缩短。

(三)判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公告期间,如果财产所有人出现,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驳回申请,并通知财产所有人认领财产。公告期满,无人认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将其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判决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财产由他人非法占有的,执行机关应当责令非法占有人交出财产,拒绝交出的,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50条规定,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语焉不详,容易引起混淆。首先,在人民法院发出的财产认领公告期间无非有两种情况出现,其一,有人来认领财产;其二,无人来认领财产。其次,有人来认领财产的,又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认领人出具了有说服力的证明文件并说明了理由,无主财产的申请人对此没有异议,人民法院也予认可,于是,人民法院驳回无主财产申请人认定无主财产的申请,财物由认领人认领;但是另一种情况是,虽然财产认领人主张公告的财产归其所有,但无主财产的申请人却不认可其主张,此时,申请认定无主财产案件的特别程序不能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于是,就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鉴于此,我们认为,应当明确“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所包含的两层含义:其一,提出请求的人主张公示的财产归其所有;其二,无主财产的申请人不同意其上述主张,也即,无主财产的申请人与对财产提出权利主张的人之间对于财产的归属发生分歧。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中的申请人也容易引起混淆,究竟是无主财产的申请人呢?还是主张财产权利的人呢?我们认为,应当明确,申请人即是对无主财产主张权利的人,而非无主财产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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