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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一般要经过申请、受理、发出公告和判决这几个阶段或者步骤。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手续不完备且无法补正的,驳回申请;认为手续完备的,受理案件,进行审理。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判决书除应当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审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一般要经过申请、受理、发出公告和判决这几个阶段或者步骤。

(一)申请和受理

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手续不完备且无法补正的,驳回申请;认为手续完备的,受理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临时财产管理人。

(二)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面貌特征,公告期间,向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陈述该公民的下落和信息等内容。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下落不明的人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宣告下落不明的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公告期间是寻找下落不明人、等待其出现的期间,也是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期间,人民法院不得缩短或者延长。(www.xing528.com)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4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从失踪的次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相关规定。

(三)法院判决

在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

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判决书除应当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的日期,就是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死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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