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与利害关系人无通讯联系,也不明其去向和归宿。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者居住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必须由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www.xing528.com)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被申请人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民法通则执行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失踪,必须有人提出申请,而且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无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宣告公民失踪;提出申请的人与失踪人没有利害关系,其申请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得宣告公民失踪。并且,如果几个利害关系人对于是否申请公民失踪意见不一致的,按照申请在前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执行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权的行使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中,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是申请宣告失踪的必不可少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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