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案件,其审理程序分为起诉与受理、审理、裁判等几个阶段,以下分别进行阐述。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从级别管辖来看,所有的选民资格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得管辖此类案件;从地域管辖来看,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区所在地与选民的空间距离最近,便于起诉人、与选民名单有关的公民、选举委员会代表参加诉讼活动,也便于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查明情况,作出正确的裁判。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选民资格案件起诉人的范围非常广泛。选民名单涉及的公民本人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错误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选举委员会所作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了选民名单涉及的公民本人之外,其他任何公民认为选民名单有错误的,也可以向选举委员会进行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并不像普通诉讼的原告一样,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提起诉讼的公民并不称原告,而只称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也不是选民资格案件的被告。而在其他公民作为起诉人的选举资格案件中,虽然该有关公民必须参加诉讼,但他也不是选民资格案件的被告。(www.xing528.com)
(三)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
由于涉及公民重大的政治权利,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实行独任制和陪审制。
(四)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庭审中人民法院应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让各方辩论。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并作出判决。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并且,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所作的判决一经送达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实行一审终审有利于案件的迅速审结,也是选举活动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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