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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意义及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于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规定选民资格案件,有利于从诉讼程序上保障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对于保障选举的依法、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意义及优化方法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于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程序。选民资格案件诉讼必须以起诉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过申诉,选举委员会对其申诉进行了处理,申诉人对处理不服为前提;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仅解决选民资格问题,是起诉人与选举委员会之间关于选民资格发生的争议;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裁判均有严格的时间限制。(www.xing528.com)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未满18周岁的公民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人虽然拥有选举权,但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往往无法行使该项权利。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民登记制度,就是通过登记选区内的选民的方法来确定选民是否具有选举资格的一项保障制度。选民登记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如人口流动、公民年龄的变化、政治权利的变化,有关选举机构公布的选民名单可能会出现差错,如列入没有选举权的人、漏列有选举权的公民等情况。为了纠正选民名单中出现的错误,我国选举法规定:选举前,应当按照选区进行登记,并在选举日前20日公布选民资格名单,发给选举证,公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不服该处理决定,则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关于选民资格的诉讼,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之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的决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规定选民资格案件,有利于从诉讼程序上保障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对于保障选举的依法、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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