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即制作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中的做法,民事判决除了有标题、案号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判决应当写明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有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也应分别写明他们的基本情况。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由,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如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是各级法院确定案由的根据,该规定只列出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案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当事人仅因为从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从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争议确定案由,如担保合同效力纠纷。
诉讼请求既包括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包括被告的反诉请求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是指双方当事人各自对案件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三)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www.xing528.com)
判决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判决理由是法院依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根据,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出判决结论的过程的表述。判决中除了陈述判决的直接理由外,还包括某些复杂案件中法院对重要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在我国的判决书理由中一般不包括对法律理论和学说的引用,这一点与国外的判决书不同。但从合理性出发,有些案件可以考虑引用法律理论和学说以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3]
(四)判决结论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判决结论是法院经过审理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的答复,是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按照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裁判。
(五)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都应注明当事人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此外,判决书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同时要注明该判决书制作的年、月、日,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如果制作判决书时发生笔误,可以用裁定的方式对判决书的内容进行补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5条对《民事诉讼法》中的“笔误”作了具体解释:“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裁定书的内容中写明关于某判决书中某一内容的更正。直接改动判决书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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