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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的不同类型及特点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单纯确认当事人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某项法律事实的判决。给付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部分判决作出后,该案的诉讼程序并未结束,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余下的部分事实并作出判决。原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首次制作,并已送达或宣判的判决。

民事判决的不同类型及特点

民事判决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便于认识和把握判决,正确地运用判决。

(一)诉讼判决和非讼判决

根据其所解决的案件是否涉及民事权益争议,民事判决可以分为诉讼判决和非讼判决。

诉讼判决,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确认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判决。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都是诉讼判决。

非讼判决,是指对申请人要求确认的法律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决。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作出的判决,是非讼判决。

诉讼判决和非讼判决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例如,非讼判决均为不得上诉的判决。

(二)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根据其所解决的诉的不同种类或不同性质,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单纯确认当事人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某项法律事实的判决。例如,判决确定某合同为无效合同;判决确认甲乙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等。

给付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既包括给付一定金钱、财物,也包括履行一定的行为,比如,责令败诉方归还胜诉方的借款;责令败诉方停止或者履行某种行为等。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学者认为,这种对判决的划分是与诉的种类一致的,给付判决是在认定原告请求权存在的基础上,判令对方履行义务的判决。[1]有学者却认为,判决的分类与诉的分类是有区别的。诉的分类是依据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和内容来确定的,判决的分类是依据案件审理后所解决问题的性质来确定的。在给付判决中可以同时有确认判决的内容,比如,判决首先确认合同有效,然后判令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但当事人提出的给付之诉,其判决不一定都是给付判决,如对当事人提出的继承遗产的给付之诉,人民法院可能作出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的确认判决。[2]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

变更判决,是指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来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如判令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判决。

(三)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根据其所依据的审级和审判程序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一审判决,是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它包括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对于一审判决,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如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作出的一审判决即是。法律规定不准许上诉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根据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即是。

二审判决,是二审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的判决。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判决书在宣告或者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此不得上诉。

再审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适用再审程序,对案件再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仍然可以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www.xing528.com)

(四)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

根据其是否生效,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

生效判决,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所有的二审判决;依照特别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和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除权判决。

未生效判决,是指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例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所作的准予上诉而未过上诉期的一审判决。

(五)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根据其是终结案件的全部还是一部分,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全部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全部审理结束时所作出的判决。

部分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已查清的部分事实和部分诉讼请求所作出的判决。部分判决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提出多项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反诉,或存在诉的合并等情况。部分判决作出后,该案的诉讼程序并未结束,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余下的部分事实并作出判决。部分判决的法律效力与全部判决的法律效力相同。

(六)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都到庭参加诉讼,民事判决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对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自始至终都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其中若当事人本人未到庭,但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法院作出的判决也属于对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在一方当事人未出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所作出的判决。

(七)原判决和补充判决

根据其作出的时间先后,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原始判决和补充判决。

原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首次制作,并已送达或宣判的判决。

补充判决,是指在原始判决宣告后,人民法院在原始判决主文不明或者有遗漏错误的情况下,针对原始判决所作的更正、解释或者补充的判决。补充判决与原始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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