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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特征及其终结方式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外调解的主持者是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进行的调解活动不具有司法性质。同时,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或者在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诉讼即告终结。

法院调解特征及其终结方式

(一)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仲裁机构的调解、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等。法院调解和诉讼外调解都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主要有:

1.性质不同

法院调解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具有司法性质。诉讼外调解的主持者是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进行的调解活动不具有司法性质。

2.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不同

法院调解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诉讼外调解以仲裁法、行政法规、人民调解法规为依据。二者在程序上的要求不完全相同,诉讼外调解比较灵活,不像法院调解那样规范。

3.效力不同

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无论是制作调解书还是只记入调解笔录)由当事人签收或者签名后,都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同时,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或者在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诉讼即告终结。诉讼外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民事调解协议经法院特别程序确认之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反悔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法院调解与诉讼中和解的区别(www.xing528.com)

诉讼中和解,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双方争议的问题达成协议,从而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诉讼中和解与法院调解都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都以达成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并在一定的情况下,诉讼中和解可以转化为法院调解。如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为保证和解协议得到顺利履行,共同请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他们的和解协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可以将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成调解书。但是二者也存在以下不同:

1.性质不同

法院调解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是人民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结合。而诉讼中和解完全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

法院调解的参加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并且调解由审判人员主持。而参加诉讼中和解的主体只有双方当事人。

3.效力不同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执行力。诉讼中和解却不能作为法院的结案方式,不能直接终结诉讼,通常都是通过原告方申请撤诉或者转换为法院调解来终结诉讼程序的。同时,诉讼中和解达成的协议只能依靠当事人自愿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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