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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提起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法定的再审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议同级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提起

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法定的再审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议同级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民事检察监督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1)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2)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3)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情形;(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5)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www.xing528.com)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19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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