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对生效的民事裁判提起抗诉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实现方式之一。
(一)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生效
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生效是发动再审程序的共性条件,也是对人民检察院抗诉对象的限制。
2.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法定的抗诉情形
这是民事诉讼法对抗诉理由的限制。人民检察院对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法定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相同,即《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项再审事由。对调解书提起抗诉的事由是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民事诉讼中的抗诉,体现的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是对生效裁判进行检察监督的普遍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是自上而下检察监督的例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15条 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3项规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裁定再审:(1)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2)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3)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情形;(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18条规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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