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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抗诉与检察建议再审全面概述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检察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包括抗诉和检察建议。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抗诉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进行了统一规定,明确了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与检察建议再审全面概述

民事检察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包括抗诉和检察建议。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仅在总则部分概括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审判监督程序中并未赋予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的权力。鉴于司法实践中出现日益突出的“申诉难”问题,1991年《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四种情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抗诉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进行了统一规定,明确了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补充修改:(1)增加了监督方式,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2)扩大了监督范围,即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3)强化了监督手段,即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为适应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新规定、新要求,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规范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2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和检察建议案件的来源包括:(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监督;(2)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3)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权利,即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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