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与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具体包括:(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其中第2项、第3项、第4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3)具体的再审请求;(4)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此外,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经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3条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3条规定了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其中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1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再审事由的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对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https://www.xing528.com)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1)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4)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5)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6)有《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3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
3.本案的再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项、第5项或者第9项裁定再审的;(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4)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虽然符合以上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1)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2)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3)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4)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5)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6)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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