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36条和第339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遇到下列特殊情况时,应作如下相应处理:(一)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承担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二)第二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可以和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可以准许。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36条和第339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遇到下列特殊情况时,应作如下相应处理:
(一)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承担
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变化,或由一个变为多个,或由多个变为一个,但这种主体的变化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原来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一个或数个主体共同承担,而无需另行起诉。(www.xing528.com)
(二)第二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可以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在符合自愿与合法原则的基础上,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可以准许。这也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但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因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是撤回起诉而不是撤回上诉。因为当事人双方和解以后,争议已告解决,诉讼(包括此前已经进行的第一审及其裁判)已成多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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