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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案件对一审判决、裁定的裁判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确认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正确合法的,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上诉案件对一审判决、裁定的裁判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的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即确认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正确合法的,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二)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三种情况,可依法改判:(1)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3)认定事实和法律均存在错误。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并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具体处理:第一,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第二,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第三,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中止诉讼,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四,查明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错误的,应当在裁定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依法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三)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在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够查清事实后改判的,应当首先考虑改判。(www.xing528.com)

(四)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情况有:(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3)存在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25条规定了四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属于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而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则属于法院可自由裁量处理的情形,即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26、327条和第329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于以下三种案件调解不成的,应当发回重审:第一,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二,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第三,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对案件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

(五)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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