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根据和基础。第二审程序在举证、质证、认证等证据规则方面,与第一审程序中的规定基本相同,只在新的证据和举证时限两个方面存在差异。
(一)上诉案件中的“新的证据”
当事人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条,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为了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保证实体公正,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二)上诉程序中的举证时限(www.xing528.com)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举证时限的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9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和第200条“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一般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法庭审理的各个阶段都可以提出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2条至36条则对举证时限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的,将导致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
上诉审举证时限的确定、计算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等同第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不同之处体现在“新的证据”问题上。第一,上诉案件中的举证时限仅指对“新的证据”的举证时限。这里的“新的证据”特指上文提及的二审中的两类“新的证据”。第二,上诉案件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比较明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2条第2款规定,在主张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对存在新的证据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新的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对于不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提出新的证据的期限,由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6条还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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