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由此可知,我国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裁判为例外。
(一)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上诉案件审理的基本方式,它是在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时到庭参与下,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等环节,对原判事实、法律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主要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的径行裁判方式只适用于少数案件,是开庭审理的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的作用,绝大多数二审案件并没有开庭审理。这实际上是对二审审理方式的滥用,我们应坚持贯彻上诉案件的依法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实现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等诉讼原则的基本要求,能使诉讼达到最大程度的透明化、公开化,促进公平审判,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信服感,同时促使当事人自愿履行生效裁判。
(二)径行裁判
径行裁判,又称不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同时传唤和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而在案件经过阅卷和必要的调查之后,直接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
关于径行裁判有下列几点需要注意:
1.径行裁判不同于书面审理(www.xing528.com)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径行裁判”同一些西方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书面审理”是不相同的。所谓“书面审理”是指不开庭,不调查,不询问当事人、证人,只通过审查一审案卷材料即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而径行判决是在书面审理的基础上询问当事人、调查证据以后,无须开庭而直接作出的裁判。
2.径行裁判必须组成合议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的规定,无论采取何种审理方式,第二审程序都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第二审程序实行径行裁判的,同样必须组成合议庭,不能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
3.径行裁判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新《民事诉讼法》将不开庭审理的条件中的“事实核对清楚”改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事实清楚”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而“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则是可以量化的。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33条规定,对下列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事实清楚,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
径行裁判的适用范围是相当严格的。除了法律规定的上述几种情况外,二审法院不能随意扩大径行裁判的适用范围。如果经过合议庭审查,询问当事人,核对、调查事实后,认为事实不清,案情复杂的,仍应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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