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由此可知,我国第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和西方国家上诉审程序多为法律审不同的是,我国的二审程序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事实审查部分包括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而上诉人不服的事实的审查,也包括对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提出的新的事实与证据的审查;法律审包括对上诉人提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实体法律的审查,也包括对一审中程序法的审查。对于上诉人没有提出上诉的第一审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与法律适用,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二审审理范围的有限性并不是绝对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现实的问题,即如果上诉人对一审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有误之处并未提出上诉,那么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之外的该错误能否予以审查纠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受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www.xing528.com)
对于二审审理范围的有限性与二审人民法院可不受上诉范围影响纠正原裁判错误的问题,可从两方面加以理解:首先,我国第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限定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这就避免了重复审查所带来的司法浪费及诉讼拖沓。其次,二审人民法院承担审判监督职能。对上诉请求的审查不可能脱离原裁判,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是在掌握全案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审查、解决当事人争议问题。因此在了解全案情况的过程中,有时会发现在上诉请求范围外的原判事实或法律适用存在错误。二审人民法院除了审判职能外,还肩负着监督职能,而对一审裁判错误的纠正正是法院在履行监督职能。所以二审审理范围的有限性原则与二审人民法院纠正上诉请求范围外原裁判错误的行为并不矛盾,而且也体现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职权干预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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