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上诉,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上诉的对象必须是法律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和第15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对于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无权上诉。
1.关于判决
允许上诉的判决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作出的判决以及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与按照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后作出的判决。法律规定不允许上诉的判决有两类: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二是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
2.关于裁定
允许上诉的裁定有:管辖权异议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除了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之外,对于其他裁定,当事人都不可以提出上诉。
(二)上诉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有合格的主体身份,即必须是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被上诉人是指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作为上诉人。(www.xing528.com)
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列明被上诉人:(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第二审程序不同于第一审程序,由于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因此必须要有争议的相对方存在。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则是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不服而提出的上诉请求,因此在第二审程序中既可以存在双方当事人,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也可以只有上诉人一方当事人而没有被上诉人,即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三)上诉的提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
上诉的提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超过上诉期限的,当事人就丧失上诉权。《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各方当事人而言,如果不是同时收到裁判文书,上诉期从各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超过上诉期间而没有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当其上诉期间届满时丧失上诉权。
对必要共同诉讼而言,上诉期间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文书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间来计算。对普通共同诉讼而言,则分别计算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间。
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上诉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间,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上诉无效。上诉状是上诉人表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第一审裁判的诉讼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的规定,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20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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