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1.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第一审程序是每个案件的初次审理程序,也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因此第一审程序中对案件的审查是全面审查。在一审结束后,当事人如果对一审裁判不服,有权在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样案件就进入第二审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由此可知,我国第二审程序的审查范围应当是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提出要求重新审理的上诉请求范围。对于不在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内的一审裁判结果,二审审理过程中一般不再予以审查而直接认定其效力。总之,不论是对第一审裁判错误的纠正还是对第一审裁判公正的肯定,都是建立在第一审程序的基础上的。
2.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第二审程序在第一审认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最终的裁判结果。第二审裁判除了要解决当事人的实体法律关系,还要对一审裁判的正确与否作出评价,是第一审程序的延续。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生效裁判而提出上诉引起的,其启动是因为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与第二审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第一审程序是当事人因为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因民事权利义务与他人发生争议而提出起诉引起的,其启动是因为当事人行使起诉权与第一审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www.xing528.com)
2.审级与审判组织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民事案件的第二次审理程序,也是终审程序,案件只能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一审程序是各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审理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其审判组织可以由审判人员独任,也可以由审判人员或审判人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3.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为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即只审理与当事人上诉请求事项有关的事实及法律适用部分,同时也要对第一审程序中违反法律程序规定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和审查;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对象为双方当事人间发生法律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关的法律适用。
4.审理的方式不同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裁判为例外;而第一审程序则一律开庭审理,不能采用书面审理或者径行裁判。
5.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
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裁判,一经宣告和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不得再行起诉。第一审程序的裁判作出后,除法定不许上诉的以外,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则上诉期满后,第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则案件进入第二审程序,第一审裁判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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