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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性质简介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未生效裁判,而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由当事人的上诉引起的,因此又称为上诉审程序。学术界关于第二审程序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复审说。但对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新证据是否加以限制有不同的规定。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性质简介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未生效裁判,而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由当事人的上诉引起的,因此又称为上诉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为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性质如何,决定了第二审程序制度设计的方向与重点。学术界关于第二审程序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复审说。该学说认为,第二审是对案件的重新审理,它与第一审无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全面地重新收集一切诉讼资料,当事人也可以不受限制地提出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该审理模式被法律界戏称为“第二次一审”。从诉讼经济学的角度看,该学说浪费时间和法律资源的现象十分严重,民事诉讼不宜采取这一原则。

二是事后审制说。该学说只限于就一审判决当否的审查,审查的诉讼资料原则上只限于第一审资料,二审中限制新事实的主张。因此,又称为限制二审主义。第二审只能以当事人在第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资料为依据,不允许当事人在第二审中提出新的诉讼资料。第二审只能对第一审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进行审查,而不是审查第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该学说是与复审说相对立的一种学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确立的便是事后审制。(www.xing528.com)

三是续审制说。该学说通常被认为是上述两种学说的折中,续审制说认为,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和发展,第二审的诉讼资料并不限于第一审原有的诉讼资料。当事人在第二审中还可以提出新的事实及新的证据。续审制模式以德国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为典型。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第二审程序采用续审制。但对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新证据是否加以限制有不同的规定。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向上诉法院提出新证据不加任何限制。少数大陆法系国家则对向二审法院提出新证据加以限制,如德国、意大利。德国法之所以对采纳新的证据加以限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第一审程序的威信,阻止诉讼当事人把主要精力放到第二审程序上。英国判例法对向二审法院提出新证据加上了两条限制:(1)新证据必须是表面上可信的;(2)采纳这些新证据至少能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的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续审制,在第二审程序中,允许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和新的事实主张且未加以任何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规定了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只能提交“新的证据”,且对何谓“新的证据”作了明确界定,但这并未改变我国第二审程序的续审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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