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是简易程序的一种形式,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才能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小额诉讼案件没有管辖权,因为小额诉讼案件的特征,不需要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73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小额的海事、海商案件,案件诉讼标的额也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为限。
2.小额诉讼适用于简单的金钱给付案件(www.xing528.com)
小额诉讼旨在为民众提供简单、便捷的解决纠纷渠道,也为减轻法院的审案压力。因此,适用的案件应以小额、简单为宜,不应当适用于复杂案件。具体而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能适用小额诉讼。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对小额诉讼的标的额有明确的要求,而且只有金钱或者财物的给付案件才有诉讼标的额。因此,诉讼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以下的小额债权债务的给付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金钱纠纷之外的离婚或者收养等具有人身性质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此外,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也不适用小额诉讼。例如,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其30%为12500元左右。但是,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水平不一致,具体标准不能“一刀切”,而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每年数据确定。
3.小额诉讼适用一审终审制
在我国,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只要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无权上诉。这是对我国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的巨大突破,主要目的在于简便、快速处理民事纠纷,提高民事诉讼效率。但是,小额诉讼的判决有错误,或者当事人认为有错误应当如何救济呢?因当事人不能通过上诉程序进行救济,因此案件满足再审的法定事由的,当事人可寻求再审程序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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