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虽然简化了诉讼程序事项,但对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样应当像适用普通程序那样给予充分的保障,不得因程序简易而忽视。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当事人若有未到庭的,应报告法官,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缺席审理或按撤诉处理。庭审时法官应当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简易程序规定》对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特别规定如下:
1.对当事人告知与释明
为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开庭审理时应当由审判员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为了简化诉讼程序,《简易程序规定》规定,如果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代理律师的,审判人员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仅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可。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理解诉讼程序规范及其法律后果,《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开庭审理时,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制度向当事人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2.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www.xing528.com)
为了提高庭审的效率,为了便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利、快速进行,庭审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案件争议的焦点,经过当事人确认,然后由当事人围绕争点举证、质证、辩论。
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则上要求一次庭审审结,法院认为有必要再次开庭的可以再次开庭。
3.按撤诉处理、缺席判决和径行裁判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发送的开庭通知,如果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依据。诉讼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为了避免程序的无谓耗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就适用法律问题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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