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方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起诉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原告以书面方式起诉的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起诉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撰写。《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65条具体规定:口头起诉的,由法院书记员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入记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二)答辩形式
被告答辩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双方当事人被法院传唤到庭后,被告可以口头答辩,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这种情况下,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应当允许其书面答辩,并合理确定答辩的期限。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日期,并向他们释明逾期举证的后果和拒不到庭的后果。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却行开庭日期。
(三)诉讼文书的送达(www.xing528.com)
《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可以采用简便的方式。为了实现简易程序的效率目标,为了敦促当事人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和主动履行诉讼义务,《简易程序规定》对诉讼文书的送达特别规定如下:当事人应当在起诉和答辩时,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并以签名或者捺印方式确认。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第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是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第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到庭后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的后果,经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第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第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法院应当将以上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或者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下述事项及其法律后果: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其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第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第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如果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的对方当事人的,不适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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