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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即简易程序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款还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下列排除规定的案件除外。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优化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由此可见,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二是简易程序适用的审级,三是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

从《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来看,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而不适用于其他法院。派出法庭是法院的派出机构,是人民法院在法院之外的地点设立的固定的法庭和法院,就地审理案件设立的临时法庭。派出法庭制作的法律文书就是其所属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因此《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62条强调:“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二)简易程序适用的审级

简易程序仅适用于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审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虽然仍然是第一审案件,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www.xing528.com)

(三)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即简易程序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但如何界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6条解释为: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性分歧。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款还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下列排除规定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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