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
在简易程序中,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程序简便
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审理或调解,也可以另外指定日期审理,而不必向普通程序那样经历起诉、受理、答辩、传唤、审理的程序以及期间。
3.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简便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时,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可以用口头或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另外,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59条在原法第144条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4.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
与普通程序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采用独任制,即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工作。
5.审理程序简便(www.xing528.com)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在审理程序上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36、138、141条的限制。其中,《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第138条和第141条规定,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应当按顺序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必受以上三条规定的约束,法官可以酌情灵活掌握。举证期不得超过15日。依据《简易程序规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59条中提示性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虽然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同时应当保证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不得因程序简易、灵活而忽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6.开庭方式灵活
现代科技的发展应用给社会生活和人类工作创造了比以往更多样、便捷的条件和可选择方式,对法院开庭审理而言,对那些当事人因路途遥远到庭确有困难的简单案件,或者当事人双方均希望开庭方式灵活、简洁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7.判决书可以简化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某些类型的案件,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8.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简易程序规定》中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同意后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57条在原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第2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64条第2款又强调:司法解释规定排除适用简易程序那几类案件,即使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也不得准许。
9.案件的审限较短,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外的不可延长
与普通程序的审限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而且,一般情况下简易程序的审限不得延长。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审判人员可以决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但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8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意即,简易程序审限在双方当事人一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延长几次未有限制,但是延长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