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诉的概念与性质
撤诉,是指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宣告判决或作出驳回起诉裁定前,主动要求撤回其诉讼请求的行为。
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这项权利以达到处分其起诉的诉讼权利和请求司法保护的实体权利的目的。但是,当事人行使这项撤诉权不会直接产生撤诉的效果,需要法院准许后方产生效果。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要由人民法院裁定。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撤诉的时间限于法院宣判前。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二)撤诉的学理分类
按照民事诉讼法学原理,撤诉以不同的标准可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分类:
1.以是否由当事人提出为标准,分为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
申请撤诉,是指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这种行为对撤诉者而言是一种积极的行为,故诉讼理论上称之为积极处分。按撤诉处理,是指当法定原因出现时,法院依职权自行撤销案件不予审理,视为当事人撤诉的行为。这种行为并非当事人主动的行为,故诉讼理论上称之为消极处分。
2.以诉的性质为标准,分为撤回起诉与撤回反诉
撤回起诉,是一审原告在起诉后至法院宣告判决或者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前,主动要求撤回其诉讼请求的行为。撤回反诉,是指本诉的被告将其对本诉的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予以撤回的行为。
3.以诉讼程序为标准,分为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
撤回起诉是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的行为。撤回上诉是发生在第二审程序中的行为,是指提起上诉的当事人请求撤回其上诉请求的行为。
(三)申请撤诉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撤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www.xing528.com)
(1)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的行为,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法官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撤诉。
(2)撤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原告申请撤诉必须在法院宣判以前提出,宣判以后,原告就不得行使撤诉权了。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就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撤诉无法变更这些效力。
(3)撤诉申请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通常法院多要求以书面方式提出。
(4)撤诉的目的必须合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特点,当事人行使的撤诉权不是绝对的,应受法院司法权的制约。即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目的合法,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有权裁定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四)按撤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是指法院将当事人的特定行为推定为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结果的诉讼制度。按撤诉处理与撤诉的结果相同,但原因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可按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4)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缴未获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
但是,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则不按撤诉处理。
(五)撤诉的法律后果
原告申请撤诉,不论法院允许或不允许,在程序上均应作出裁定。裁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口头裁定的内容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卷中。法院作出的准予撤诉的裁定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申请撤诉的当事人还应当继续参加诉讼,如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有权缺席审理后判决。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若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作为另案的原告,原审原被告为该另案的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者裁定按撤诉处理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诉讼程序终结;诉讼法律关系消灭;当事人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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