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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可以保障诉讼快捷、顺利地进行,避免因准备不足造成的重复或多次开庭,避免诉讼拖延。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及时行使,法院在案件审理之前,应当告诉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依职权收集调查。一审程序中,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日。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准予延长。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所作的审查诉讼文书、了解当事人争点、收集证据或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通知诉讼当事人及参加人等一系列诉讼活动。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可以保障诉讼快捷、顺利地进行,避免因准备不足造成的重复或多次开庭,避免诉讼拖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至133条的规定,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法院主导下的审理前的准备活动如下:

(一)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原告起诉通常要求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法院立案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以便被告准备答辩状

(二)被告提出答辩状

答辩,是指被告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为维护其自身利益而提出的对答、辩驳意见,以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答辩权是被告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被告的答辩权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应,原告、被告分别享有这两项不同的权利体现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

理论上,答辩不仅是权利,同时也应当是义务,以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作为权利,被告可以放弃,作为义务,被告应当依法履行,不得滥用权利,事先有意不提出答辩意见,开庭审理时提出以给原告诉讼突袭。但是实践中这种权利常常被滥用,越来越多的被告在答辩期内不提供答辩状,法庭审理时对原告搞证据突袭,造成诉讼拖延、重复开庭的情况不断发生。因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然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都未规定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例如是否丧失权利,或者是否视为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客观上因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间接促使被告答辩。

1.答辩的方式。答辩的方式有书面形式与口头形式两种,答辩状即书面答辩形式。口头答辩主要体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的口头辩驳。如果被告书写有困难,可以不提供书面答辩,仅以口头方式答辩即可,答辩内容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2.答辩状。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在原来内容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答辩状中当事人的自然状况:“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答辩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提出自己的主张、事实和理由。

3.答辩的程序。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答辩状。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供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案件。

此外,《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还要求,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三)法院向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各种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为了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其权利,依法履行其义务,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中应当告知当事人这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对法院审判人员,若有法定情形,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及时行使,法院在案件审理之前,应当告诉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四)审核诉讼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需要初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了解案情,通过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和答辩状进行,被告反诉的,审核其反诉状。以便掌握原告的请求及其根据,掌握被告的反驳及其根据,同时还应当了解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

(五)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有权申请法院调取。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依职权收集调查。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当案件涉及法律以外其他专业的问题时,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部门鉴定。需要勘验现场或物证的,法院应当派员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民诉法司法解释》解释了《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2.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公益诉讼的证据;4.涉及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的证据;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证据。这些证据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民诉法司法解释》解释了《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是指: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鉴定,也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六)限期举证及证据交换(www.xing528.com)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规定了期限举证,为了庭审顺利进行,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当事人双方在开庭之前,法院由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协商不成的,由法院确定举证期限。《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9条、第100条、第101条和102条规定:法院应当在审前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过法院准许。一审程序中,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是得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准予延长。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但是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并对逾期提供的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采纳,但是对该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开庭前由法院组织交换证据,可使双方当事人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主张和证据做好充分准备,庭审时平等地行使举证、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使庭审中的举证、质证顺利进行,避免多次开庭造成的耗费,避免诉讼拖延。最高人民法院早在《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就规定了对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对证据交换又进一步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交换证据。对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之下进行,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的案件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交换的可以不限于两次。当事人一方因对方逾期提供证据,使其增加了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法院可予支持。

(七)追加当事人

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发现有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应当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因此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可能是共同原告,也可能是共同被告。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参加诉讼而未参加的,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当事人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后决定追加,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二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决定,追加应当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22条规定,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八)审前程序诉讼分流管理

经过审前准备阶段,不同的民事案件概况已经基本呈现,法院可以进行不同渠道的审判管理分流。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种纠纷解决程序,不是所有的民事纠纷都需要进入正式庭审程序中,有些案件可以进入其他程序处理。第一审程序中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还有小额诉讼程序。因此《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法官在审前准备阶段,对不同特征的案件进行如下程序分流:

第一,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第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第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九)召开庭前会议

以上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前程序,2015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又增加了庭前会议的内容。

庭前会议是指法院在审理前准备阶段,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明确各自诉讼主张、交换证据、调取证据、归纳争点、进行调解等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庭前会议是我国审判方式改革试验的成果,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25条规定,庭前会议包括内容如下:

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应该有关的诉讼请求;

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4.组织交换证据;

5.归纳争议焦点;

6.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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