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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制度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其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司法救助制度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司法救助制度及其重要性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其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司法救助制度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救助包括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三种形式。免交诉讼费用与不交诉讼费用不同。免交以“原本应交”为前提,而不交诉讼费用则是以“本不应交”为基础的。

(一)司法救助的适用情形

1.免交诉讼费用的适用情形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减交诉讼费用的适用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1)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3.缓交诉讼费用的适用情形(www.xing528.com)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救助的申请与审批

1.司法救助的申请

司法救助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2.司法救助的审批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对于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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