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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诉讼费用负担与解决方式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

离婚案件中的诉讼费用负担与解决方式

所谓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在案件审判终了和执行完毕时,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实际承担。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确立了败诉方负担、当事人协商负担、法院决定负担和自行负担的诉讼费负担规则。

(一)败诉方负担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依照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按照败诉方负担原则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民诉法司法解释》补充规定:(1)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3)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

(二)当事人协商负担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法院决定负担

上述第(二)项当事人协商负担的情形中,协商不成的,均由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www.xing528.com)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96条规定,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

(四)自行负担

依照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规定自行负担的情形:(1)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2)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3)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4)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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