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至19条规定了交纳诉讼费用的具体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实行“按件计征”原则,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至100元。
2.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受理费实行“按比例计征”原则,即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 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均按0.5%交纳。
《民诉法司法解释》对诉讼标的额难以计算的情形进行了规定:(1)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2)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费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以下情形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1)以调解方式结案的;(2)当事人申请撤诉的;(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4)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5)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另外,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的征收标准(www.xing528.com)
1.申请执行的费用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4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亦按照这一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费用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均按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申请支付令的费用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4.申请公示催告的费用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费用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6.申请破产的费用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7.海事案件的申请费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至5 000元;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至5000元;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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