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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程序及申请人的义务和救济途径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先予执行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二)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先予执行程序及申请人的义务和救济途径

(一)先予执行的开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6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先予执行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二)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先予执行发生在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的申请可能发生错误,这就需要通过执行回转来补救,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还要由申请人赔偿损失。可见,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对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否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明确,发生执行回转的可能性极小,加之申请人生活困难,往往无力提供担保,所以对这些案件一般不必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先予执行的裁定(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先予执行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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