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诉讼法》第106条和第107条规定了先予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这是先予执行适用的前提条件。这一条件是考虑到先予执行的实效性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设置的。所以,对不符合这一条件的被申请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06条和第107条规定了先予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这是先予执行适用的前提条件。先予执行的实质是在判决前就满足了原告全部或部分的请求,它是以原告的请求在将来的判决中也会得到满足,判决的内容会与先予执行裁定的内容相一致或基本相一致为逻辑前提的。这就需要原告、被告之间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对被告享有要求其履行某种义务的权利和被告对原告负有相应的义务一目了然,否则不能适用先予执行。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这是指先予执行对申请人来说具有紧迫性,若不立即执行,便会使申请人的生活无法维持、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无法继续。(www.xing528.com)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这是先予执行得以实施的必要基础。这一条件是考虑到先予执行的实效性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设置的。如果被申请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那么,即使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也无法实现。所以,对不符合这一条件的被申请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4.必须由当事人申请
执行是否具有紧迫性,不先予执行是否会给原告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因此,应当由当事人来决定是否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才能裁定先予执行,而不能依职权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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