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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程序、解除及赔偿细则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能够及时、足额地赔偿被申请人因错误保全所受到的损失。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保全的申请。(二)保全的解除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程序、解除及赔偿细则

(一)保全的程序

1.保全程序的开始

诉讼中保全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开始;诉前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开始。

诉讼中保全通常发生在诉讼开始后,判决作出前,《民诉法司法解释》又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形:(1)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2)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2.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讼中保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体现了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因为申请人如果申请错误,很可能会使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能够及时、足额地赔偿被申请人因错误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具体如下:(1)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2)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关于担保的数额,《财产保全规定》规定,诉讼中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规定》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3)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4)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5)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6)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另外,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3.裁定和执行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必须及时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保全的申请。(www.xing528.com)

《财产保全规定》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4.复议

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诉法司法解释》《财产保全规定》进一步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1)保全错误的;(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财产保全规定》第2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2)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3)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4)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5)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6)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规定》第22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亦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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