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至92条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30条至141条的有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七种。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指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的送达方式。在民事诉讼中的诸种送达方式中,直接送达是首选方式。只有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方可酌情使用其他适宜的送达方式。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直接送达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送交其本人签收;若本人不在,则应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4)受送达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指定了代收人的,送交其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31条补充规定了两种直接送达的情形:(1)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2)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民诉法司法解释》补充规定的适用留置送达的情形:(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2)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3)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4)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若其拒绝签收,适用留置送达。(5)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但应注意,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三)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指的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诉讼文书予以送达。电子送达是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种现代社会方便、快捷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可见,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需满足两个条件:(1)受送达人同意;(2)送达的诉讼文书不属于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诉法司法解释》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补充规定:(1)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2)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3)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四)委托送达(www.xing528.com)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譬如,路途遥远),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0日内代为送达。
(五)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邮局以挂号形式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与委托送达之间是平行选择关系,它们的适用前提都是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因此受诉法院既可以选择委托送达,也可以选择邮寄送达,而且在审判实践中大多选择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鉴于诉讼实践中出现的“送达难”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通过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规定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此即为送达。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此外,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六)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所在部队或有关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至91条的规定,转交送达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3)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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